办理部门
嘉峪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办理地点
嘉峪关市机场路附近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
0937-6211802、0937-6310032
投诉电话
0937-631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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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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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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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企业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场地;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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